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31號令修正公布第48 條、第50條之1;增訂第48條之1、第48條之2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公路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7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2683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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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6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2262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5條、第7條、第10條、第12條至第15條、第17條、第19條、第21條 、第22條、第24條、第25條、第28條、第32條、第38條、第50條、第51 條、第52條;增訂第24條之1、第24條之2、第32條之1、第38條之1、第 50條之1、第5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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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10229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7條、第14條、第15條、第19條、第31條、第38條、第38條之1、第45 條、第51條、第51條之1、第53條;增訂第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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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2年 5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8865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 、第42條、第4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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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3年5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9147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 、第7條、第7條之1、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9條、第25條、第4 5條、第50條、第50條之1、第52條、第53條;增訂第13條之1、第45條 之 1、第45條之2、第45條之3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 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47條第2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 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 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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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0614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 、第 11條至第13條、第15條、第19條、第24條、第24條之1、第25條、 第31條、第38條、第40條、第44條、第47條、第49條至第50條之1、第5 1條之1及第52條;增訂第32條之2;刪除第32條之1及第38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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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11號令修正公布第24條 之2、第2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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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31號令修正公布第48 條、第50條之1;增訂第48條之1、第48條之2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場、設
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
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
    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場、設施及設備之範
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擅自占用或破壞大眾捷運系統用地、車輛或其他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
法移送偵辦外,該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應通知行為人或其
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
    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
    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
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