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82
人,瀏覽人次:
89460638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載重線之定期檢查)
船舶載重線經勘劃或特別檢查後,船舶所有人應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 月內申請施行定期檢查;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應於定期檢查合格後,在船 舶載重線證書上簽署。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