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船舶載重線經勘劃或特別檢查後,船舶所有人應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
月內申請施行定期檢查;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應於定期檢查合格後,在船
舶載重線證書上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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