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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之設施與教學設備標準、訓練教材、人員資格及考試要 求,應符合附件十七之規定。
〔立法理由〕
配合本規則第二條用詞調整,爰將地面機械員訓練機構修正為航空維修訓 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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