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者應對重要管制點,訂定發生系統性偏差時之矯正措施。 前項矯正措施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引起偏差原因之去除或改正。 二、健康食品因偏差致違反相關法令或有危害健康之虞者,應執行之回收 、處理及銷毀程序。 第一項系統性偏差,製造業者於必要時,應重新執行危害分析。
重要管制點發生系統性偏差之矯正措施研訂及其內容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