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保險人算定後,逕匯入被保險人、受益人
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並通知其投保單位。但有第
四十三條自行請領保險給付之情事者,保險人得不通知其投保單位。
前項之金融機構帳戶在國外者,手續費用由請領保險給付之被保險人、受
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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