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
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連動,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
或動力傳動裝置之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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