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境外基金機構應於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時,自行或委任總代
理人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或對帳單予投資人。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者,
應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予投
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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