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單位主管得就所屬會務工作人員依其個性、學識、能力、調配適當工
  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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