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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主管得就所屬會務工作人員依其個性、學識、能力、調配適當工 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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