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經紀人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
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二、最近一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
    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經紀人公司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
其檢具書件、財務及業務管理等,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
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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