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書記官之職責如下: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並應服從依行政法
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調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協助法官
辦事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於職務權限內之指
揮命令執行職務。但該辦事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之指揮命令與受其
協助之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有牴觸者,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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