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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
進場之工程廢料品質不符規定者,應予退運,並記點一次,年度內累計記 點達三次者,應即廢止進場許可,並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停止其進場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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