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災害發生時,當地區公所應立即派員會同當地警察機關及建管機關切實
  勘查發生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及住屋損失數目,
  即時陳報市政府預撥救濟金,由區公所會同里鄰長放賑,社會局得派員
  監放。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