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473
人,瀏覽人次:
89189991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
災害發生時,當地區公所應立即派員會同當地警察機關及建管機關切實 勘查發生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及住屋損失數目, 即時陳報市政府預撥救濟金,由區公所會同里鄰長放賑,社會局得派員 監放。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