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不動產為改良利用、增加收益,管理機關得依有關法令規定,以設 定地上權、委託、信託、合作、聯合或其他方式經營下列事業: 一、改良或開發土地。 二、興建房屋。 三、投資合作。 四、其他適當之事業。 前項開發經營事項,管理機關應擬定開發經營計畫,載明規劃綱要、土 地價格、分成比例、權利金及處分方式等項。涉及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 定者,應依該條規定辦理處分程序。 管理機關因開發業務之需要,得協議價購毗鄰公、私有不動產或調整地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