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市有不動產為改良利用、增加收益,管理機關得依有關法令規定,以設
  定地上權、委託、信託、合作、聯合或其他方式經營下列事業:
  一、改良或開發土地。
  二、興建房屋。
  三、投資合作。
  四、其他適當之事業。
  前項開發經營事項,管理機關應擬定開發經營計畫,載明規劃綱要、土
  地價格、分成比例、權利金及處分方式等項。涉及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
  定者,應依該條規定辦理處分程序。
  管理機關因開發業務之需要,得協議價購毗鄰公、私有不動產或調整地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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