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私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辦理不善,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課程、教材與教學方式違背教育目標。
 二、班名未照規定書寫。
 三、未經核准擅自增設類科、擴充班舍、變更班級、班址、班主任。
 四、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刊登、傳播、散發或張貼不實廣告。
 六、安全衛生設備不合規定者、學生人數超過規定容量者、未依照規定
   招生、收費、退費、或招生行為不當。
 七、赴學校招攬學生、未依照規定聘用外籍教師、未經本府核准而逕行
   動用基金或經核准動用後未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報本府備查。
 八、違反本規則相關規定或違反其他法令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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