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辦理不善,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課程、教材與教學方式違背教育目標。
二、班名未照規定書寫。
三、未經核准擅自增設類科、擴充班舍、變更班級、班址、班主任。
四、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刊登、傳播、散發或張貼不實廣告。
六、安全衛生設備不合規定者、學生人數超過規定容量者、未依照規定
招生、收費、退費、或招生行為不當。
七、赴學校招攬學生、未依照規定聘用外籍教師、未經本府核准而逕行
動用基金或經核准動用後未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報本府備查。
八、違反本規則相關規定或違反其他法令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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