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鄉公所為執行依第二十七條規定之山地保留地開發利用實施計畫或山地
  人民經申請核准開墾或租地造林,而確因實施造林必須砍伐之障礙木或
  桂竹幼林內之混生天然林木及機關團體企業組織或個人奉准租用使用山
  地保留地,因作業或設施上必須砍伐之障礙木,應檢具申請採伐書圖,
  由鄉公所報由縣政府核准採伐,其申請砍伐不受伐木計畫之限制。但造
  林障礙木每公頃平均超過三十立方公尺者,仍應編列伐木計畫,並均應
  按季造具報表報請農林廳林務局會商民政廳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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