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裝運設備時,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每班工作前,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專業人員應予檢 查,如有損壞,應於修復後,始得使用。 二、應有適當之剎車。 三、應視需要裝設適當之人員保護設備。 四、裝運機械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位置,並禁止其他人員接 近。 五、倒退行駛時,應有自動警報。 六、裝運機械不得做為起重用。 七、卸礦石或卸廢土石處,應有防止車輛墜落之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