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使用裝運設備時,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每班工作前,機電安全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專業人員應予檢
      查,如有損壞,應於修復後,始得使用。
  二、應有適當之剎車。
  三、應視需要裝設適當之人員保護設備。
  四、裝運機械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位置,並禁止其他人員接
      近。
  五、倒退行駛時,應有自動警報。
  六、裝運機械不得做為起重用。
  七、卸礦石或卸廢土石處,應有防止車輛墜落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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