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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之一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 傳播媒體,辦理選舉及政黨選舉活動;其舉辦之次數、時間、程序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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