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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之一
經紀商辦理申購人委託申購業務應於往來銀行開設專戶,處理申購人之處 理費及認購人之價款。該專戶之款項不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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