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經紀商辦理申購人委託申購業務應於往來銀行開設專戶,處理申購人之處
理費及認購人之價款。該專戶之款項不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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