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國庫支票經覆核相符後,應由覆核人員於付款憑單上簽章。並將收件之
  憑單編號、支票號碼、金額,登入簽發國庫支票清單(格式參閱國庫出
  納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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