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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九條
獨資及合署之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使用之名稱或標示,足以使他人誤認為合 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者,事務所全體律師應依民法合夥之規定,就業務之 執行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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