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申請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五款之挖掘行為者,不得位於本法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二條之一之建造物或取水口上、下游各五百公尺或自來水取水設
施之上游一千公尺及下游四百公尺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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