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貨物與處理管路在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容許應力條件下,管壁厚度 t不應較
下式為小:

(內容請參閱附件)

前項管路之最小壁厚並應依照認可之標準。管路需要機械強度以防止因支
撐構件、船體變形或其他額外負載所引起管之損壞、陷縮、過分下垂或皺
曲時,其壁厚應超過前項之要求。但增加壁厚度不切實際或將造成過大之
局部應力時,該等負載應以其他設計方法予以減低、保護、防止或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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