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與處理管路在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容許應力條件下,管壁厚度 t不應較 下式為小: (內容請參閱附件) 前項管路之最小壁厚並應依照認可之標準。管路需要機械強度以防止因支 撐構件、船體變形或其他額外負載所引起管之損壞、陷縮、過分下垂或皺 曲時,其壁厚應超過前項之要求。但增加壁厚度不切實際或將造成過大之 局部應力時,該等負載應以其他設計方法予以減低、保護、防止或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