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建立所有受訓學員訓練、考驗及評鑑紀錄之管理程序
並報經民航局核准後,以電子紀錄系統永久保存。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依學員要求,提供其訓練紀錄影本。
〔立法理由〕
配合本規則第二條用詞調整,爰將地面機械員訓練機構修正為航空維修訓
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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