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建立所有受訓學員訓練、考驗及評鑑紀錄之管理程序 並報經民航局核准後,以電子紀錄系統永久保存。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依學員要求,提供其訓練紀錄影本。
配合本規則第二條用詞調整,爰將地面機械員訓練機構修正為航空維修訓 練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