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
本條由原條文第十條第四項移列修正,配合條次變更,修正援引條次並酌
作文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