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經濟事業、金融事業年度決算盈餘於彌補各該事業部門累積虧損後及提撥
各該部門事業公積,餘應撥充為漁會總盈餘;各事業部門撥充漁會總盈餘
於彌補其他事業部門之虧損後,餘依漁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比率分配之,
並在各該部門設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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