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條文關聯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出借方未取得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
等,借券方應償還出借方,或由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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