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監察人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
其投保責任保險,以降低並分散監察人因錯誤或疏忽行為而造成公司及股
東重大損害之風險。
上市上櫃公司為監察人投保責任保險或續保後,宜將其責任保險之投保金
額、承保範圍及保險費率等重要內容,提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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