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不動產,管理機關無開發經營或使用計畫,為有效管理,增加收益 ,得配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辦理出租;其出租供營業使用者,以標租 為原則。但情況特殊、租期在一年以下臨時性出租或法令另有規定者, 得逕與承租人議定出租。 前項出租不動產,承租人不得要求讓售,且管理機關得審核承租人或投 標人之土地使用計畫,如承租人違反核准使用計畫,管理機關應終止租 約收回土地。 第一項標租及短期出租作業要點,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