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高架高速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
  單層高架高速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淨寬不得小於四.五公尺。
  雙層高架高速道路與建築物之間距,淨寬不得小於六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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