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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九條之一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將教師、學科考驗員及實作評鑑員之經歷、資格及所 有訓練紀錄,建檔並妥善管理。
〔立法理由〕
配合本規則第二條用詞調整,爰將地面機械員訓練機構修正為航空維修訓 練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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