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
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按日計算,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角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所需費用,由保險人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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