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擬定訓練程序,確保其訓練標準符合本章之規定。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應建置品質系統,其功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獨立之稽核功能,用以監控訓練標準、學科考驗及實作評鑑,皆能 符合規定之程序。 二、具回饋之功能,能將所發現之稽核缺點通知負責人,以即時執行必要 之改正措施。
配合本規則第二條用詞調整,爰將地面機械員訓練機構修正為航空維修訓 練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