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符合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有關B1類、B2類及C類航空器型別檢
定訓練課程或航空器維護工作項目特定課程訓練標準之航空維修訓練機構
,得從事B1類、B2類及C類航空器型別訓練,並得依航空人員術科檢
定委託辦法辦理B1類、B2類及C類航空器維修工程師術科檢定。
航空維修訓練機構B1類、B2類及C類航空器型別訓練之課程內容,應
包括學科訓練、學科考驗、實作訓練及實作評鑑。
前項之學科訓練及學科考驗內容應包括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航空器
維修工程師B1類、B2類及C類航空器型別檢定訓練課程大綱。
第二項之實作訓練及實作評鑑內容應包括依航空器型別訓練術科檢定綱要
,從事裝備、組件、模擬機、訓練裝置或航空器之實作示範。
〔立法理由〕
配合本規則第二條用詞調整,爰將地面機械員訓練機構修正為航空維修訓
練機構,並配合民用航空法用詞定義,將地面機械員修正為航空器維修工
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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