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符合附表五所
列業別及規模者,於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其
廢(污)水或污泥處理評估優先採行附表五所列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水污染防治措施不應僅侷限於污染物去除,尚須與資源循環、淨
零排放等永續方向扣合,為鼓勵促進廢(污)水及污泥處理能源化,
爰增訂本條及附表五。
三、符合附表五所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業別及規模者,經評估後採行
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厭氧處理等),即納入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
)之申請、變更程序辦理;經評估後未採行或採行有困難者,於申請
、變更或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敘明理由,惟評估結果
不涉及水措計畫或許可之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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