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所屬職員名冊及工作內容。
三、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四、財物事務總目錄。
五、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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