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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所屬職員名冊及工作內容。 三、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四、財物事務總目錄。 五、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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