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會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前項書面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
〔立法理由〕
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八條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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