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延聘律師之人數及費用之核撥)
  延聘律師以一人為限,費用由各機關原有預算內勻支,如原預算不敷支
  應時,應報請專案核撥。
  前項費用不得超過當地律師公會章程所定之標準。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