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月會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5月20日

條文關聯

  甲類動員月會舉行時,全體員工教職員學生均出席,由其首長召集之。
  乙類動員月會舉行時,每戶至少須有一人出席,由村(里)長召集之。
  甲乙兩類動員月會,均得推定三人至七人為主席團,協助召集人辦理會
  務及輪任主席,召集人為主席團當然之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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