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月會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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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為激勵全國國民以自發自覺精神,切實奉行總動員各項法令,厲行戰時
  生活,以全力貢獻於生產與戰鬥,特規定普遍舉行動員月會,簽訂動員
  公約。

  動員月會之舉行及動員公約之簽訂,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章  動員月會
  舉行動員月會之單位,分為甲乙二類:
  甲類:機關、學校、工廠、礦場及經主管官署指定之職業團體等。
  乙類:村(里)。

  動員月會以按月舉行為原則,得與  國父紀念週、  國
  父紀念月會、村(里)民大會等原有之定期集會,或其他臨時集會合併
  舉行,乙類動員月會,如有特殊情形,得隔月舉行一次。

  甲類動員月會舉行時,全體員工教職員學生均出席,由其首長召集之。
  乙類動員月會舉行時,每戶至少須有一人出席,由村(里)長召集之。
  甲乙兩類動員月會,均得推定三人至七人為主席團,協助召集人辦理會
  務及輪任主席,召集人為主席團當然之一員。

  凡已出席甲類動員月會者,仍應由其本戶之另一人出席乙類動員月會。
  但如與村(里)民大會合併舉行時,應照村(里)民大會規定者辦理。

  動員月會開會時,不可徒重形式,應力求生動緊湊,尤須鼓勵出席人自
  由踴躍發言,儘量提供意見。
  動員月會開會時,應進行之主要事項如左:
  一、關於動員公約之簽訂、宣讀、講解、研究及實踐檢討事項。
  二、關於動員法令之報告闡述,與依照法令本月會出席人員所應負之任
      務及應注意各點,以及上次月會決議案執行情形之報告事項。
  三、關於本單位奉行動員法令之成果檢討及改進實踐方法之討論事項。
  四、關於本單位內奉行動員法令,成績最優人員之公開表揚及成績最劣
      人員之當眾勸導事項。
  五、關本月會無故不出席人員之督促、警告、制裁辦法之公決及執行事
      項。
  六、關於足以增進反共抗俄敵愾心,激發祖國愛、同胞愛及發揚倫理社
      會敦親睦族諸美德之康樂活動(電影、歌舞、音樂等)事項。

  動員月會,如與  國父紀念週、  國父紀念月會、村(
  里)民大會等合併舉行時,除照其原定儀式及項目外,應酌增前條事項
  之節目。

  動員月會開會時間,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力免妨礙出席人員之本位
  工作,康樂活動,得另定時間於會畢舉行。

  應出席動員月會人員,不得缺席,其因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參加者,應先
  向召集人請假。

第三章  動員公約
  動員月會舉行時,甲乙兩類單位,應各按其工作行業及地區環境之特殊
  情形,基於總動員法令之要求,各別簽訂動員公約,以期相互約束,一
  致實踐。

  甲類單位簽訂之動員公約,應以工作為主,生活為輔。乙類單位簽訂之
  動員公約,應以生活為主,工作為輔。

  動員公約之內容,應注意符合左列原則:
  一、須為具體事實,便於檢查。
  二、須適合本單位環境之需要。
  三、須為當前可行而需要之事項。
  四、須把握重點,簡明扼要。

  動員公約之前,應冠以本機關學校廠場團體或村(里)之名稱(例如臺
  灣大學動員公約,和平里動員公約)。公約之前言如左:
  我們願意貢獻一切力量,爭取反共抗俄戰爭的勝利,茲為厲行國家總動
  員法令,各自努力本位工作,經鄭重議定下列公約,保證切實履行,如
  有違反,願服從眾議,接受嚴厲的批評和制裁,決無異言。

  動員公約之簽訂程序如左:
  一、由動員月會主席團(召集人在內)斟酌需要,擬成動員公約草稿。
  二、將所擬動員公約草稿,提出動員月會討論,討論時須將約稿印發。
  三、動員公約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後,即由召集人當場領導宣讀,全
      體隨同朗讀。
  四、宣讀完畢,即由全體參加人在其公約上簽字或畫押,交由召集人彙
      存保管。
  簽訂動員公約之一次動員月會,應由召集人先報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
  派代表到會指導。

  動員公約簽訂後,應由召集人將公約全文呈報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備案
  。

第四章  監督與糾察
  甲類動員月會之舉行及動員公約之簽訂,以其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監
  督機關(在中央分別以總統府及五院為其所屬單位之監督機關,在地方
  以省政府為監督機關)。
  乙類動員月會之舉行及動員公約之簽訂,以縣(市)政府為監督機關。

  監督機關對其所屬單位舉行動員月會次數及內容,負監督指導及考核之
  責。

  為貫澈動員公約之履行,應於動員月會開會時,公推三人至七人組成糾
  察小組,對簽約人員,負糾察勸導之責,糾察結果,應提出動員月會報
  告及檢討。

  糾察小組,每三個月改選一次,當選者不得推辭,並不得連選連任。

第五章  競賽與獎懲
  關於動員公約之履行,應儘量以競賽方式,激勵簽約人自動增進其履行
  成果,其競賽項目,評判標準,評判人員於舉行動員月會時,議訂及推
  舉之。

  競賽優勝人員及經動員月會公決之成績最優最劣人員之姓名與事蹟,應
  榜列於會場或刊載報端,並呈報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對其成績特優者
  ,特予表揚或嘉獎。

  其他獎懲辦法,於舉行動員月會時,自行議訂。

第六章  實施步驟
  本辦法頒布後,省縣市政府應於一個月內擬訂推行計劃,並作各類公約
  示範。

  省縣市政府得調集有關主管人員,舉行講習或演習。

  各縣市政府於推行本辦法時,應先採取有效辦法,予以宣傳,其公約內
  容優良者,並無予以刊布。

  各縣市對動員月會之建立,得分期進行:
  第一期、普遍建立甲類之機關學校工廠礦場等動員月會。
  第二期、普遍建立乙類之村(里)動員月會。

  各縣市於召開各類動員月會時,應先行分別擇定若干單位,充分準備,
  加強指導,造成典型,以為示範。

第七章  附則
  依照本辦法舉行月會簽訂公約所需用費,得在本單位經費內,覈實開支
  。

  各縣市政府於完成本辦法所定之動員月會,動員公約工作後,應將成果
  詳報省政府,彙總統計,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辦理成果,報送行
  政院,彙總統計。

  省政府命令各縣市政府執行本辦法時,得為補充詳細規定。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