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申請核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應先檢具土地使用、興建、營運管理、財務計畫等相
  關書圖文件,送縣(市)政府初審,查核其基本資料、是否屬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離島綜
  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後,轉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政策方向、總量管控、投
  資計畫合理性及財務計畫可行性等進行審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申請計畫如屬行政院已核定之公共建設計畫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計畫內
  容後,逕行報行政院核定,免再依前項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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