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離島產業發展,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 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 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核定標準,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之。 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 )政府核定之,不受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 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