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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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制定依據

1. 離島建設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為鼓勵離島產業發展,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
  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
  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核定標準,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之。
  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
  )政府核定之,不受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
  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