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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無法發還土地地價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辦法之地價補償費,按申請人依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 請歸還土地時,當期土地徵收補償基準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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