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無法發還土地地價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地價補償費,按申請人依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
  請歸還土地時,當期土地徵收補償基準發給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