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住宅發包拆除前,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應評估其回 收利用,其可再回收利用者,得作為慈善基金團體作國內及國際捐助之 用。 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應負責督導承包拆除廠商做好資源 回收工作及負責保管。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評估臨時住 宅拆除後無法再回收利用,其可使用資源,得折抵拆除所需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