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測量或地籍主管兼任;
  所需工作人員就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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