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申請國軍支援災害
  處  理時,應提供相關災情資訊及所需救災人員、裝備及機具需救等申
  請事項。
  國軍接受申請支援災害處理時,無法支援之特種機具、重型機械、資材
  等,由申請機關負責調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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