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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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制定依據

1. 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市)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
  ,或依鄉(鎮、市)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
  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縣(
  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
  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
  防救。
  國防部得依前項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
  第四項有關申請國軍支援或國軍主動協助救災之程序、預置兵力及派遣
  、指揮調度、協調聯絡、教育訓練、救災出勤時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