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東區老人之家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

條文關聯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院民收容案件之調查、審核及個案資料之建立。
  二、院民生活諮詢及福利服務。
  三、院民團體工作、文康活動之推動與外界捐贈、參觀表演活動之聯繫
      及接待。
  四、輔導工作人員在職研習方案之策劃與執行及社會工作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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