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東區老人之家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

所有條文

  內政部東區老人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主任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家設下列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養護課。
  三、安老課。
  四、行政室。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院民收容案件之調查、審核及個案資料之建立。
  二、院民生活諮詢及福利服務。
  三、院民團體工作、文康活動之推動與外界捐贈、參觀表演活動之聯繫
      及接待。
  四、輔導工作人員在職研習方案之策劃與執行及社會工作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養護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養護院民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養護院民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養護院民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養護院民知識之傳授。
  五、養護院民護理紀錄與衛生教育及感染控制。
  六、執行醫囑與醫療器材、敷料之消毒、供應及保管。
  七、一般中西藥品之調劑、配方、製劑與調製機器、器具之保管、維護
      及藥品之領用、收發、保管。
  八、膳食之營養調配、設計、指導與膳食衛生及烹調指導。
  九、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安老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安養院民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安養院民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安養院民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安養院民知識之傳授。
  五、其他有關安老事項。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本家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家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家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