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設施設置完竣,應檢具相關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符合規定,並將本設施申請設置者名稱、車籍或船籍資料及存放地點公
  告後,始得使用。
  本設施以車體組裝者,並應檢附車輛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及定期檢驗
  合格證明;以船舶組裝者,並應檢附交通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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